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公告
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公告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实事求是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推动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保障全市奋进新征程推动新跨越三年行动落实见效。现就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公告如下:
一、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陈述或搜集加工未经证实的问题等手段,故意捏造、虚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反党的纪律、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以寄送举报材料、来电来访、网络发帖、张贴字报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行为。
二、经调查核实,认定属于诬告陷害的,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对诬告陷害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
(三)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四)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诬告陷害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策划、煽动、指使、教唆、冒名、组织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
(五)阻碍干扰调查诬告陷害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调查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党委(党组)或单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
五、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对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予以澄清正名。依规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
中共曲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