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非工作时间监督办法(试行)

  • 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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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健全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监督机制,强化对国家公职人员非工作时间的监督,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将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从工作时间向非工作时间延伸。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非工作时间,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发表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二)严禁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接受可能影响正确行使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严禁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严禁跑官要官、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社会交往,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或邪教活动,支持或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

(六)严禁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耍特权、逞威风,发生有损国家公职人员形象的言行。

第五条  实行报告和考核制。领导干部非工作时间的监督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年度述廉报告材料中,必须报告非工作时间表现情况。     

第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对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对通过网络、来信来访、电话等途径举报国家公职人员非工作时间的违纪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认真受理,对存在问题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公职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