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不断加强,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系列辉煌成就。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发腐败过程中,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却存在盲区,“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迫切需要设立一个新机构(监察委),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来解决现有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运而生。
从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2月1日全国第31个省级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从设想变成了现实。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
我们会发现,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整个历程中,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至关重要的一步。而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宪法中与时俱进地明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这是涉及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改革举措,体现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精神,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宪法基础,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监察委员会有了宪法地位,再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依据监察法行使监察权,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弥补监督漏洞,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夺取压倒性胜利,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麒麟职校 阮开元)